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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家酒商公司被判赔偿拉菲罗斯柴尔德7917万元“拉菲庄园”案迎来终审!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18

      众 所周知,“拉菲”是许多人熟悉的葡萄酒品牌,影视剧台词“来一瓶82年的拉菲”已成为街知巷闻的经典语录。 在国人心目中,“拉菲”无异于法国名庄酒的代名词,但凡提到葡萄酒,必有“拉菲”。

      但凡一款酒卖出了好销量和名气,山寨厂商必定群起仿冒,拉菲更不例外。往年间,一些展会上充斥着各种各样的拉菲品牌,业内人屡见不鲜,一般这些傍着拉菲大牌的仿冒品都是靠擦边球行为获利,其中最知名的当属“拉菲庄园”。

      早在2011年,法国拉菲罗斯柴尔德男爵酒业集团就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向商评委请求撤销“拉菲庄园”商标,由此引发了一场持续12年的真假“拉菲”拉锯战,该案件曾入选最高法公布的2016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经过一系列的法律诉讼和争议,有关“拉菲庄园”的诉讼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下迎来结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希望公司)、南京拉菲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菲庄园公司)、南京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深圳市骏腾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腾公司)与被上诉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与一审被告上海昊建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佩伦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应维持。

      最高法院裁定南京拉菲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5100万元。

      南京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2520万元,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两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市骏腾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269万元。

      杭州佩伦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28万元。

      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金色希望公司、骏腾公司、佩伦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7917万元。这也是近年来赔偿金额最大的一起葡萄酒品牌侵权案件。

      以上罚款是从何而来?根据判决书,一审法院采用“被告获利=销售额×利润率”的计算方式,分别计算拉菲庄园公司的获利为25256207.22元,华夏公司的获利为12419409.84元,骏腾公司的获利为3853392.69元,佩伦公司的获利为1016920.59元。

      法院对拉菲庄园公司于2011-2013年期间以“箱、瓶”为销售单位开出的发票进行统计,其共销售9.37万瓶葡萄酒,销售额为355.65万元,销售单价为37.98元。

      法院还算出,拉菲庄园公司的利润率为67%,华夏公司的利润率为68%,骏腾公司的利润率为31%,佩伦公司的利润率为31%。

      在商业竞争中,商标纠纷并不罕见。然而,拉菲庄园与拉菲罗斯柴尔男爵酒业集团之间的商标纠纷历程却极具代表性,引发业内人士广泛关注。

      在一审过程中,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认为:1.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骏腾公司、佩伦公司、醉牛公司、久圣公司在商品及包装、广告宣传、销售使用“LAFEI MANOR”“拉菲庄园”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损害其驰名商标荣誉;2.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伪造产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金色希望等七家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认为,“拉菲庄园”葡萄酒成本少则四五元、多则十几元,销售价格却少则六十几元、多则上千元,非法利润高达十倍、甚至上百倍。这七家被告公司通过侵权行为获得了巨额非法利润,遂诉至法院要求七家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规模巨大,侵权情节严重,侵权人主观故意明显,对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损害极大,法院确定以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基数,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审被告金色希望公司等七被告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利用他人的竞争优势和机会,严重损害了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利益,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应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7917万元。

      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金色希望公司、骏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存在于:1.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以及骏腾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拉菲庄园公司、骏腾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一审判决关于民事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4.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适当。

      本案中,法院认为,拉菲庄园公司在其《专卖店招商手册》中使用“拉菲庄园——世界关注的焦点,上帝偏爱的葡萄酒终于来到了中国”等广告语,用于宣传介绍其“拉菲庄园”葡萄酒。上述广告语语义模糊,夸大了“拉菲庄园”葡萄酒的历史传承与知名度。

      基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和“LAFITE”葡萄酒的知名度,以及“拉菲”与“LAFITE”标识之间形成的对应关系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拉菲庄园”葡萄酒是世界知名酒庄的葡萄酒,进而对该商品的质量、美誉度产生误解,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损害了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利益。

      其次,关于一审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否适当?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关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具有侵权恶意。经查,“LAFITE”葡萄酒在法国历史悠久,涉案“LAFITE”葡萄酒可追溯至1234 年,1868 年就已成为罗斯柴尔德家族的产业,知名度极高,“LAFITE”酒庄也是《波尔多1855年列级酒庄》,具有较高知名度。金色希望公司等四上诉人作为葡萄酒行业的从业者,理应知晓涉案“LAFITE”及“CHATEAULAFITE ROTHSCHILD”商标的知名度,在与罗斯柴尔德家族无任何关联关系的情况下,金色希望公司仍申请注册“拉菲庄园”商标,且在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提出商标争议后继续使用该商标,并与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骏腾公司等联合经营,不断扩大生产销售规模,在宣传活动中持续攀附法国“LAFTTE”葡萄酒的知名度。可见,金色希望公司等四上诉人侵权恶意明显。

      其次,关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情节严重。金色希望公司等四上诉人自2007 年“拉菲庄园”商标核准注册后就开始使用该被诉侵权标识侵权时间较长;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骏腾公司建立了进口、生产以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完整经销体系,侵权获利较高,影响范围较广;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相关的食品亦有产品包装不合格的负面报道,损害了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商誉。可见,被诉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一审判决据此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无不当。

      如今,经过旷日持久的坚持,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最终迎来胜诉,该案件不仅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树立了典型标杆,而且对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也让更多人看到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国内外的葡萄酒企业要有维权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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